共同受贿罪的审判
宁波镇海律师
2025-05-27
共同受贿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公司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,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求者提供帮助,共同取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08条规定,共同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:1)主体:必须是两个或以上的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公司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;2)客体:国家利益受到损害;3)行为: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求者提供帮助,共同取得不正当利益。审判时,应当注意以下几点:1.共同受贿罪是以‘共犯’形式实施的受贿犯罪,其与单个公职人员受贿的区别在于主体数量和行为方式;2.审判中应重点关注共同受贿的具体情节,如受贿数额、情节轻重等,以确定罪刑相当;3.对于涉案的各参与主体,应当一并审理,避免审判不公或遗漏处罚;4.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,可依法定罪量刑。对于共同受贿罪的具体情节,如犯罪后果严重、数额巨大等,可以依法从严惩处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08条:‘两个或者以上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公司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,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求者提供帮助,共同取得不正当利益的,定罪于共同受贿罪。’
上一篇:老人赡养纠纷的解决途径
下一篇:暂无 了